一、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最低保障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低保。
对成年无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申请低保时,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重病重残“单人保”:具有本地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残疾人(包含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大重病患者可以申请低保“单人保”。大重病种主要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耐药结核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肝癌、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尿道下裂等30个病种,以及县区制定的扩展病种。
二、低保申请办理流程是什么?
城乡低保申请办理工作实行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确认。
(一)低保申请
线下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和赡(扶、抚)养义务人居民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申请表,声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具有江苏省户籍,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持有居住证的困难群众,也可以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由居住地镇(街道)转交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
线上申请:通过“苏服办”APP社会服务主题的“苏易助”移动端应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同线下申请材料)。
(二)审核确认
救助申请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权下放至镇(街道)的,救助申请将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如何对申请人家庭各类收入进行核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1.信息核对。按照“逢进必核”要求,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依法依规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领、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领、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
2.入户调查。组织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必要时,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四、家庭收入如何核定?
(一)以下收入应计算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月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至少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和按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单位机构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存款及其他财产性收入,一次性安置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等。
4.转移净收入。指来自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各种转移支付和家庭的其他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定期生活费、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赡(扶、抚)养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接受赠予、继承所得,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等。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扶、抚)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二)以下收入在计算时予以适当扣减
1.特殊对象收入扣减。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以及60周岁以上、未满65周岁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我市低保标准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我市低保标准50%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2.必要就业成本扣减。对就业创业对象产生的必要就业创业成本,每个对象按照就业创业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进行扣减。
3.长期刚性支出扣减。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在认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每个刚性支出对象扣减不超过我市低保标准30%。
(三)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
2.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3.普惠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尊老金,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4.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5.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五、有哪些情形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等除外);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核实后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放宽到年低保标准五倍);6.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三)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五)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八)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十)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十二)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六、民政部门如何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鼓励具备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因就业创业等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保留3-6个月低保待遇。渐退缓退期内维持原享受的低保金及优惠减免政策不变。低保家庭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可以视情延长缓退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七、低保对象如何进行公开公示?
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八、低保政策依据有哪些?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淮安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