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272/2022-00030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民政局 | ||
文 号 | 淮民〔2022〕45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21 | ||
文 号 | 淮民〔2022〕45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2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提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淮安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进一步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提升保障力度,经研究决定,现就提高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64号)、省民政厅《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八届二次全会重点工作任务,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为:
(一)孤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每人每月2667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677元;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1794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821元。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由每人每月1436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457元。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60%发放。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的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50%发放。
(五)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发放。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要列入各地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