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272/2024-00040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民政局 | ||
文 号 | 淮民〔2023〕46号 | 公开日期 | 2023-09-01 | ||
文 号 | 淮民〔2023〕46号 | 公开日期 | 2023-09-0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要求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民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淮安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文件新要求
《通知》细化完善了低保认定核算办法,强化临时救助急难救助功能,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进一步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领会《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新调整内容,全面梳理对照本地区低保等社会救助现行政策,对与《通知》要求不相符,或《通知》有明确要求但本地未执行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细化实化落实措施。要重点围绕新调整政策加强基层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吃透政策口径,领会政策精神要义。
二、切实加大低保扩围工作力度
(一)细化收入扣减政策。对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参照低保执行),落实好以下扣减政策。
1.特殊对象收入扣减。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以及60周岁以上、未满65周岁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我市低保标准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我市低保标准50%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2.必要就业成本扣减。对就业创业对象产生的必要就业创业成本,每个对象按照就业创业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进行扣减。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
3.长期刚性支出扣减。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刚性支出范围按照《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在认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每个刚性支出对象扣减不超过我市低保标准30%。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扣减比例。
(二)豁免部分家庭财产。在认定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时可以适当豁免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对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拥有车辆实际价值低于3万元(购买的二手车同款车型新车价格不得超过10万);支出型困难家庭拥有车辆实际价值低于年低保标准10倍。对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两套且超过政策规定住房面积的房产,但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核实后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对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放宽到年低保标准5倍。
(三)完善成年无业重残“单人保”政策。对成年无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申请低保时,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规定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予以豁免50%。其中,对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直接予以豁免。经认定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财产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单人保”的范围放宽至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四)落实渐退缓退政策。鼓励具备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因就业创业等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保留3-6个月低保待遇。渐退缓退期内维持原享受的低保金及优惠减免政策不变。低保家庭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可以视情延长缓退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三、强化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
加强临时救助政策与失业保险、就业、受灾人员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事后补齐相关手续。进一步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财产条件,按申请对象经济状况和刚性支出情况分档设立支出型临时救助金测算标准。对困难群众申请其他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先行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灵活使用临时救助方式,根据公共突发事件影响或困难群众需求,可通过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或保障物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
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水平
(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户籍迁入地、迁出地的救助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不因易地搬迁造成保障待遇中断、漏保或重复纳入保障。加强低收入人口之间的工作衔接,对家庭经济状况好转而退出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可直接转入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加强救助相关部门间衔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与各救助相关部门加强救助帮扶工作衔接,强化低收入人口信息共享、关联分析、综合评估,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二)明确办理时限及公示内容。各县区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下放至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严格落实审核和长期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残疾状况、疾病情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人员申办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受理地县(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负责,其他县(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强化保障措施取得工作实效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政策,细化相关认定标准,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救助档案的分类管理。
(二)全面排查认定。各县区要迅速组织对困难群体开展一轮全面排查认定,及时认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对象,加快落实省民政厅扩围增效要求,确保低保人数在9月底前要稳住不降,11月底前与去年底人数持平。各县区从本月起至12月底,每月15日、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及时填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1.明确排查对象。排查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以及当前未纳入低收入人口保障的生活困难残疾人、申请未获通过对象、近三年内动态管理退出对象、重复信访反映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其他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和风险隐患对象等。
2.把握排查内容。对低保对象,要重点排查是否符合收入扣减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要重点排查是否符合收入扣减政策、是否符合成年无业重残“单人保”申请条件。对未纳入低收入人口保障的几类排查对象,要重点排查是否符合收入扣减政策、是否符合财产豁免条件、是否符合成年无业重残“单人保”申请条件。
3.精准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符合收入扣减、财产豁免、成年无业重残“单人保”政策的对象,要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并根据核定情况,对低保家庭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金;对原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暂未纳入低收入人口保障范围对象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通过定期审计、调研督导、聘请第三方、数字化监督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建立举一反三的长效监管机制。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基层工作人员,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淮安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淮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