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272/2024-00031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民政局 | ||
文 号 | 淮民〔2024〕42号 | 公开日期 | 2024-10-21 | ||
文 号 | 淮民〔2024〕42号 | 公开日期 | 2024-10-2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发展社区慈善基金的实施意见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委社会工作部,各县区民政局、慈善总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旅区、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综合事业局)、慈善总会:
为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和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夯实慈善事业基层基础,促进淮安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全市村(社区)慈善基金(以下简称“社区慈善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24年开展“社区慈善基金”建设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力争到2030年底,具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条件的村(社区)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与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发展、管理相关的制度,形成具有淮安特色的社区慈善工作制度体系。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加强社区慈善基金发展、管理运作、款物募集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为社区慈善基金规范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组织保障。
(二)开展社区慈善基金募集。积极宣传引导村(居)民支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主动向社区慈善基金捐赠。以村(居)民需求为导向,策划慈善服务项目,积极向县区慈善总会提出募集申请,并在辖区内开展募集活动。争取村(居)集体资金的支持。积极探索社区慈善基金长效募集机制,为社区慈善项目平稳实施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三)创新社区慈善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收集社区居民服务需求,针对性策划、实施服务项目,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积极探索通过社区慈善组织开展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形式,引入社工组织和社工开展专业化服务。推动社区志愿服务,通过培育发展和支持资助社区志愿团队开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社区居民自愿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的慈善服务网络。加强慈善资源整合利用,促进社区慈善空间、慈善互助社、慈善超市、社会工作服务站、志愿服务站等共建共融共创发展。
(四)强化慈善信息公开。严格依法做好慈善基金信息公开工作,对社区慈善基金的运行管理、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要充分运用社区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捐赠人、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五)完善评估机制。县区慈善总会定期开展社区慈善基金运行效果综合评估,总结社区慈善基金实施成果,对在社区治理工作中服务好、成效显、居民评价高的项目和先进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会同市慈善总会共同推进全市社区慈善基金建设,市民政局与市慈善总会统筹监督指导社区慈善基金运行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慈善总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慈善基金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慈善专项资金对社区慈善基金的投入。市县区慈善总会要加大对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扶持力度,县区慈善总会对其同意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可以慈善项目方式给予扶持。有条件的村(社区)应通过议事决策程序给予适当的资金注入或捐赠。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利用中华慈善日、江苏慈善周等节点,大力宣传社区慈善基金,在基层营造浓厚慈善氛围,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热情。要通过各种渠道,与新闻媒体联动,扩大社区慈善基金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多媒体平台、社区信息简报、社区橱窗、报刊画廊和电子屏等途径,宣传社区慈善基金,弘扬慈善文化。
(四)严格管理措施。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要对社区慈善基金项目质效加强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域内社区慈善基金的运行情况特别是资金使用情况做好日常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县区慈善总会要依法依规做好所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公开募捐备案和项目管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公开募捐项目管理责任。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转移或挪作他用,并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开展情况,建立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五)主动接受监督。负责社区慈善基金公开募捐工作的县区慈善总会要将基金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备、报告,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附件:淮安市社区慈善基金规范运作指引(试行)
淮安市委社会工作部 淮 安 市 民 政 局 淮安市慈善总会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淮安市社区慈善基金规范运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社区慈善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社区慈善基金
社区慈善基金是以慈善为目的,通过链接本地慈善资源,以构建组织化、多元化、规范化的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为目标,由县区慈善总会同意设立用于社区慈善事业的专项基金。聚焦扶弱济困和特殊困难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动员多元慈善主体参与,健全慈善工作机制,推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慈善、崇尚慈善的良好环境。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一)社区慈善基金由村(居)委会发起申请,县区慈善总会批准设立。村(居)委会和县区慈善总会通过签订双方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范围、审批拨付程序、双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二)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以XX慈善总会XX村(社区)慈善基金”的形式命名。
(三)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无起动资金的限制。发起村(居)委会需向慈善总会提供如下资料:
1.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申请表;
2.发起村(居)委会有效证件复印件;
3.发起村(居)委会简介;
4.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及简介;
5.其他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区慈善总会同意发起村(居)委会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后,与发起村(居)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根据本指引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对社区慈善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建立档案。
县区慈善总会应当制定社区慈善基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募集、项目、财务管理予以规范。
三、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
社区慈善基金用于村(社区)辖区范围内的公益慈善活动,主要范围如下:
(一)支持社区开展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救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民生方面的慈善项目;
(二)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社区慈善公益人才培养;
(三)资助社区志愿服务项目,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活力;
(四)完善社区慈善应急响应和备灾网络建设,提高社区防灾、减灾、应灾能力,促进乡村振兴、村(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理念;
(六)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社区慈善活动。
四、社区慈善基金的运行管理机构
(一)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社区慈善基金日常的运行和管理,监委会或监督员负责监督。
(二)管委会由社区慈善基金发起村(居)委会指导组建,由村(居)退休党员干部等担任管委会主任,成员由热心慈善公益、群众基础好和熟悉基金运作的村(居)民群众担任,人数为不少于5人、不多于9人的单数。管委会成员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成员名单须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三)管委会的职责包括:
1.负责社区慈善基金的筹集;
2.负责决定社区慈善基金的项目发起、执行或委托项目实施机构执行;
3.负责社区慈善基金的信息公开;
4.其他需要管委会执行的事项。
(四)管委会决策实行会议制度。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管委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通过方为有效。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管委会成员签字,并归档保存。
(五)社区慈善基金应设立至少1名监督员,监督员从管委会成员以外,有影响力、服务能力的居民代表、村(居)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代表等中产生,并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有3名以上监督员的,可以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列席管委会会议,监督管委会和社区慈善基金运行情况,发表监督意见并记录在册。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县区慈善总会。
五、社区慈善基金的募集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发起村(居)集体资产筹集捐赠、爱心人士捐赠、县区慈善总会注资、其他慈善组织项目合作、辖区内公开募捐等。
(二)批准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的县区慈善总会可以慈善项目形式注入社区慈善基金资金,支持开展工作。
(三)采取公开募捐方式的,开展公开募捐前,管委会须向县区慈善总会提交募捐方案,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筹款目标、募捐起止时间、募得款物用途、受益人范围及遴选方式、项目实施计划,以及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项目预算、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县区慈善总会负责向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公开募捐备案,在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披露公开募捐活动信息、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项目可以由管委会直接实施或委托社会组织、社区内志愿服务团体等实施。
(二)社区慈善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县区慈善总会的账户,慈善总会对社区慈善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三)社区慈善基金可以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列支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县区慈善总会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确定。
(四)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资金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如低于70%,县区慈善总会应对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提出书面建议,管委会应加快慈善项目推进,如管委会无法达到资金支出比例要求且对县区慈善总会的建议未提出异议的,县区慈善总会可调用资金用于同类型慈善项目,确保支出比例达到70%。
七、社区慈善基金的信息公开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信息公开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社区慈善基金的基本信息;
2.管理委员会、监督员信息;
3.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公开募捐情况及财产使用情况;
5.实施慈善项目情况;
6.重大资产变动、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7.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管委会还应在村(社区)公示栏等公示场景,对基金日常运作、开支、变动等实时公开。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区慈善总会备案。
八、社区慈善基金的监督
(一)管委会应每年向县区慈善总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实时报备基金的重大事项。县区慈善总会定期对基金开展审计监督,并严格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
(二)社区慈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县区慈善总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基金的运作。
(三)社区慈善基金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慈善总会有权要求基金发起方提交整改报告,如一年后无改善的,慈善总会有权暂停或终止该社区慈善基金。
(四)社区慈善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并将资产使用情况在村(社区)公示。
(五)社区慈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