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272/2024-00038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民政局 | ||
文 号 | 淮民〔2024〕50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12 | ||
文 号 | 淮民〔2024〕50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12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三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75元/人·月提高到695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最低月补差标准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40%(278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实际发放救助供养标准超出以上标准的县区应继续按不低于原标准进行发放,并逐步过渡调整。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低保提标后新标准的相应比例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四、附则
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列支渠道、发放办法等口径不变。
淮安市民政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