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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3-25  来源:淮安市民政局 作者:    字号:[ ]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
    (三)农村集中供养标准在当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80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确保资金到位。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优先安排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确保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根据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给予资金补助。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县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认真核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工作,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不得设置前提条件限制或者拖延审批,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
    (三)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着力强化"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继续在完善制度、政策衔接、加强管理、提高水平上下功夫 ,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提标工作,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淮安市民政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5日